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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801723号“WULING Macar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46:15关于第51801723号“WULING Macar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446号
申请人: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睿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801723号“WULING Macar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主动提出删除商品“车辆防盗设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95706号“五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707211号“WUL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4103120号“MACCR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7292254号“MACAR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不属于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3912号“WUX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34466号“Wu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第951293号“Wu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34591号“WUX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52330号“马卡龙MACAR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799970号“micar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且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八相区别,不会造成混淆。申请人的“WULINGMacaron”商标中的“WULING”是申请人的驰名商标“五菱”的延续注册申请。申请人的“五菱”商标在第12类的汽车商品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可识别度,对应的拼音商标“WULING”及“WULINGMacaron”使用于第12类的汽车及相关商品上,具有较高显著性,相关公众不会与其他商家(引证商标注册人)的商标相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车辆防盗设备”以外的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五菱”、图形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批复及证书;“WULING”商标初审公告;“WULING”、“WULING Macaron”百度搜索结果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防盗设备”商品在商品删减程序被核准删减。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其余诸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在第12类汽车、微型汽车商品上的“五菱”商标在商标驰字〔2013〕144号批复中被认定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八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七、八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九、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九、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五菱”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中“WULING”系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五菱”商标和商号的对应拼音,申请商标“WULING Macaron”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上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