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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89178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50:44关于第28891780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35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磊 委托代理人:陕西九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8917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721号决定,于2022年9月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照片、拼多多店铺销售页面及评价、检验报告、销售发票、产品宣传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葡萄酒”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走访,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见光盘):1、复审商标注册信息;2、产品图片、产品包装图片、产品标签图片、产品检验报告;3、拼多多销售页面截图;4、产品检验报告、产品销售发票、商品条码证书、销售陈列图片、产品收货单、陈列协议、宣传页。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复印件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8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其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2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2019年1月12日至2022年1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我局认为,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鉴于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经评审,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证据1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中产品图片、产品包装图片、产品标签图片为自制证据,无法确定证据形成时间;产品检验报告中检测类别为委托检验,证明力较弱,且注册商标显示为“太蒂”,而非本案复审商标。证据3未显示证据形成主体。证据4中产品检验报告、产品销售发票、商品条码证书、产品收货单、陈列协议未显示复审商标;销售陈列图片、宣传页无法确定证据形成时间。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