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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91456号“RO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51: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199号
申请人:上海洛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91456号“R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5737号、第29712674号“R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第三人提出撤销请求,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不予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由文字“ROX”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非金属箱;家具;镜子(玻璃镜);草编制品(不包括鞋、帽、席、垫);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非金属标示牌;家养宠物栖息箱;家具用非金属附件;软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ROX 商标 上海洛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