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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64851号“无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54: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013号
申请人:广州无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创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64851号“无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8046158号“无牌店”商标、第31754224号“无牌爆品”商标、第33155949号“无牌好物”商标、第67664710号“无牌黑盒”商标、第67514967号“无牌黑盒”商标、第38705021号“无 NOOONE”商标、第26953348号“旡”商标、第28029194号“无牌”商标、第26564742号“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四、五、八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均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八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3年7月20日的第184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八已被撤销,故前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识别部分“无牌”相同,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六、七、九的主要识别部分“无”,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九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九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作为商标使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无牌 商标 广州无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