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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31271号“沧师师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01: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260号
申请人:沧州良师秉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31271号“沧师师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可以区分服务来源,并未发生误认现象,也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存在“师博士”、“师老师”等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沧师师承”用于指定的培训、教育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沧师师承 商标 沧州良师秉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