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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46887号“四门沟矿业SIMENGOUKUANGY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13:46关于第68046887号“四门沟矿业SIMENGOUKUANGYE及
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504号
申请人:神木市四门沟矿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46887号“四门沟矿业SIMENGOUKUANG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69847号“四门沟”商标、第66211098号图形商标、第9943095号图形商标、第156438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大力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中被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要素、呼叫等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采矿”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建筑;钻井”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