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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193569号“安蒂娅美兰酒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14: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319号
申请人:深圳市美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拾加伍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谷天斌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3日对第45193569号“安蒂娅美兰酒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366278号“安蒂娅美兰酒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
2、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争议商标的申请行为具有典型的恶意,被申请人明知“安蒂娅美兰酒店”是知名酒店品牌却申请与之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美团软件安蒂娅美兰酒店信息截图。
2、酒店外观及客房照片。
3、安蒂娅美兰酒店所获荣誉。
4、各企事业单位与酒店的签约合同及会场照片。
5、剧组感谢信及影视剧部分酒店截图。
6、酒店宣传册等照片。
7、酒店官方网站截图。
8、微信商城酒店信息截图。
9、社会知名人士来访酒店照片。
10、申请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页面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1月13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旅馆预订、会议室出租等全部服务在功能效用、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2、《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虽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该条规定,但其并未明确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第三十二条还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部分未显示具体日期,部分显示的日期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部分未显示所使用的标识,且未能体现其标识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的使用情况。综合考虑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安蒂娅美兰”标识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注册部门取得注册,或者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鉴于并无充分证据表明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敏慧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安蒂娅美兰酒店 商标 深圳市美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