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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961435号“稻田地稻花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20:2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359号
申请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五常市万福米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7日对第30961435号“稻田地稻花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的第21305792号“万福稻花香”商标已被法院判决认定违法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稻花香”商标已于2005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抄袭,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误导相关公众,致使申请人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41188号“稻花香”商标、第1396938号“稻花香”商标、第766063号“三峡稻花香sanxia daohuaxiang及图”商标、第10522718号“稻花香”商标、第29、30类第1293949号“稻花香”商标、第8225845号“稻花香”商标、第8225846号“稻花香”商标、第3152419号“三峡稻花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多次申请完整包含“稻花香”的近似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法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法了公序良俗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认定申请人“稻花香”商标为驰名商标,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法院判决;无效宣告裁定;商标注册信息;荣誉证明;媒体报道;审计报告、行业排名;商标使用宣传材料;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完整包含“稻花香”或近似的商标信息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粉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九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33类料酒、米酒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六至八的现在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30类醋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四、五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制品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北京市高院在(2020)京行终4729号判决书中认定引证商标一在白酒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于2005年12月30日在商标管理案件中,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本案中,首先,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4,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稻花香”商标曾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保护。结合上述保护记录以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所获荣誉、广告宣传、产品销售等各项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稻花香”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被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其知名度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处于持续状态。其次,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面粉、玉米粉”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使用的白酒商品均属于日常生活中的食物或饮品,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一、二相联系,从而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稻田地稻花香 商标 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