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222451号“沪光HU GU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29:25关于第66222451号“沪光HU GU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741号
申请人:上海鼎和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22451号“沪光HU G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1675号、第1460355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已吊销多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信息等证据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营业执照的吊销不是主体的灭失,并不必然影响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沪光HU GUANG及图 商标 上海鼎和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2853201号“CeVA LOGISTICS(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