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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05161号“时尚美足SHISHANGMEIZU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33:33关于第5005161号“时尚美足SHISHANGMEIZU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69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印玲 委托代理人:温州添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005161号“时尚美足SHISHANGMEIZU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327号决定,于2022年12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9年05月11日至2022年05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成功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被申请人的撤销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图片、包装盒;
2、申请人销售产品请款单;
3、微信截图;
4、温州市东方物流及图有限公司运单;
5、浙江华贸鞋业服饰城猫梵鞋类商行与时尚魅族购销合同、物流单据
6、申请人与其他企业设计服务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7、申请人实体店铺照片;
8、申请人门店地图标注及地图显示;
9、申请人员工工服、名片、纸杯等;
10、申请人采购证及参会图片;
11、申请人原材料产品订单及物流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1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0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后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05月11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7、系单方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图片及请款单中产品的形成时间。证据3系电子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无法证明微信主体系申请人。证据4、5购销合同、物流单据均系单方自制证据,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销售合同已履行,且物流单据字迹模糊不清。证据6显示申请人系购买方,且内容显示系设计服务费,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8非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9非复审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证据10系自制证据,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证据11中物流单中收货人或寄送人显示“时尚美足”字样,但系字号的使用,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其中产品订单均显示申请人为购买方。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时尚美足SHISHANGMEIZU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