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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50355号“360 浏览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34: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875号
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50355号“360 浏览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91182号“360BUY.COM”商标、第8923075号“360 BUY.COM 京东商城”商标、第34881991号“360 BUY.COM”商标、第66232015号“360BUY.COM 京东商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整体构成、设计手法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申请人及产品介绍、荣誉证书及列表、企业成就证明、360安全浏览器网站及软件下载页、宣传及视频截图、宣传网页、部分商标档案、驳回复审通知及决定等电子件。
经复审查明:
引证商标四处于注册首次实审程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的“浏览器”用于指定服务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以“360”为首词汇,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另,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实体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360 浏览器 商标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