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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542929号“ampli SOUN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40:07关于第22542929号“ampli SOUND”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61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迅维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诺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42929号“ampli SOUN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822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9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耳机”部分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耳机”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查询发现被申请人主营业务为“助听器配套产品”等,应属“医疗器械”类商品,故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耳机”商品上所提供的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存疑,请求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2、销售合同、发票;3、网上售卖页面截图;4、产品说明书、外包装及产品的照片、网站资料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发表如下主要意见:在案证据为被申请人将其商标用于医疗器械商品上的象征性使用,且均为复印件,合同存在修改嫌疑,其他证据无使用时间。综上,在案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同类医疗器械产品销售的证明、商标档案;2、被申请人在助听器、医疗器械上申请的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助听器用电池、电池充电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耳机、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潜水用耳塞、测量装置、生物芯片、三维立体扫描仪”商品上。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有关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的规定之立法目的主要在于清理占用商标资源,缺乏使用意图的垃圾商标,对于确有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注册人,举证要求不宜过严。就本案而言,首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营业执照显示,其主营业务范围与复审商品具有密切关联;其次,证据2中合同与发票的数量、金额等信息能够相互对应,显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了“amplisound”听力计气导耳机商品;此外,被申请人还在证据3、4中提交了“amplisound”听力计气导耳机商品的相关照片及其在网上售卖、宣传的截图。鉴于听力计气导耳机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耳机商品系种属关系,故相关证据可以视为在耳机商品上的使用。申请人虽然对被申请人证据提出质疑,但并未提交有效相反证据予以佐证,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综上,基于商标法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立法目的,结合被申请人所提交的相关使用证据,并考虑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商品与复审商品之间的关联性,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胡笳琳
袁靖涵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ampli SOUND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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