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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428886号“天·鹅·汀 SWANTIM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44:06关于第43428886号“天·鹅·汀 SWANTIM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844号
申请人:澳大利亚天鹅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烟台卡图磨坊酒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对第43428886号“天·鹅·汀 SWANTI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167931号“天鹅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58556号“SW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029328号“天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已广泛宣传使用。争议商标的注册必将引起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以及相关消费者的利益。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扫描件):1.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证明;2.商标使用授权书;3.“天鹅庄”国内最早使用资料;4.“天鹅庄”品牌产品持续使用照片;5.微博宣传资料;6.申请人所获荣誉奖励等;7.相关裁定、决定书;8.广告宣传资料;9.展会资料;10.完税证明;11.卫生检疫证明及进出口报关单;12.销售合同及其对应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谭玲玲于2019年12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2022年11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烟台卡图磨坊酒庄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现处于专用期内。
2. 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或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鸡尾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汉字“天鹅汀”与引证商标一“天鹅庄”、引证商标二“SWAN”、引证商标三汉字“天鹅”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葡萄酒、鸡尾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作为程序性条款援引,本案不对相关实体问题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