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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44485号“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50: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20920号重审第0000005334号
申请人:北京极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三河市玖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20920号《关于第59544485号“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29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的商标为第27787020号“里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910508号“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342217号“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346448号“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9200597号“YE 野果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638859号“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472910号“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548299号“野 旷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
原被诉决定查明: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在申请注册时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原被诉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至八的汉字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大麦茶、茶饮料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六至八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原告已经放弃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3002群组“大麦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且引证商标一已经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二被撤销在核定使用在“冰茶;茶饮料;咖啡饮料;咖啡;未烘过的咖啡;蛋糕;面包;糕点”商品的注册,并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故诉争商标在3002群组“大麦茶”商品之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再存在权利障碍。因此,被告应当在考虑已经变化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经查明:1、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提交了删减商品申请,经我局核准,已删减“大麦茶”商品。
2、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冰茶;茶饮料;咖啡饮料;咖啡;未烘过的咖啡;蛋糕;面包;糕点”商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2472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1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在茶等商品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已在“大麦茶”商品上办理商品删减,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大麦茶”商品以外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六至八享有在先权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野 商标 北京极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