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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16149号“非咖力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56: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539号
申请人:河南小壁虎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16149号“非咖力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臆造词汇商标,标志本身并不包含具有描述性的内容,并且以相关公众的生活经验并不会将标志整体表达的含义理解为是对商品特性的描述,申请商标不应判定为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非咖力量”指定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原料、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具有欺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非咖力量 商标 河南小壁虎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