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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67702号“花江明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59: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269号
申请人:莆田市水主天下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67702号“花江明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33809号商标、第438344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花江明月”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花江月”、“花间明月”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花江明月 商标 莆田市水主天下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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