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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26440号“CAMB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02: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097号
申请人:康碧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26440号“CAMB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04063号“COMB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他人名下“电灯及其他照明设施”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9140号“CAM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他人名下“微波炉”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93802号“CAMB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为他人名下“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4、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8517号“CAMB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已审结,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