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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20969号“NEOCONCEP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18:07关于第68120969号“NEOCONCEP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737号
申请人:思宏(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商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20969号“NEOCONCEP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3631号“新概念;PA18”商标、第1643634号“新概念”商标、第19606390号“NEOCONCEP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和整体外观上有明显的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译为“新概念”,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部分含义相同,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三英文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NEOCONCEPT 商标 思宏(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