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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56801号“甲由生活 JAAYOOO.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23:19关于第65156801号“甲由生活 JAAYOOO.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306号
申请人:广州甲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56801号“甲由生活 JAAYOOO.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1232号“由甲”商标、第43389084号“甲生活 GARSNH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地域性特点、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若驳回将造成损失。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手套(服装)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甲由”与引证商标一汉字仅颠倒顺序排列,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商品不类似,在该项商品上未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中书包显示“为人民服务”及红色五角星图案,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