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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67038号“正大方圆•棒邦棒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29: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042号
申请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市正大方圆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对第62767038号“正大方圆•棒邦棒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83711号“正大”商标、第30074731号“正大极递”商标、第30074730号“正大极递”商标、第37855162号“正大领鲜”商标、第38761380号“正大优鲜送及图”商标、第44913545号“正大鲜送达”商标、第10016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的第254779号“正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已被认定为动物饲料产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淡化。3、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4、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刻意模仿,系采用不正当手段恶意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正大”商标所获荣誉;
2、集团所获荣誉;
3、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信息及引证商标信息;
4、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5、在先异议决定书及无效宣告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仓库出租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9搬运、货运、运输信息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饲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七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引证商标八于2022年6月27日经我局核准由申请人转让给正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作证。
3、2011年5月,引证商标八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认定为使用在第31类动物饲料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配水、潜水服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运输、货运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运输、货运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正大”,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由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申请人现并非引证商标八的权利人,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仓库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赖以知名的动物饲料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正大”商号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仓库出租等相同或类似服务所属行业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四、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正大方圆•棒邦棒邦”构成,该文字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的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证据,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配水、潜水服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正大方圆•棒邦棒邦 商标 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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