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9830592号“小蛮驴XMLV”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30:2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298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吴源武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2日对第49830592号“小蛮驴XMLV”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反复抄袭摹仿知名商标,存在主观恶意,其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具有商标代理机构的专业性和敏锐度,表面为自然人,实为商标代理机构,其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9364465号、第49352205号“小蛮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五、争议商标的注册会误导公众,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六、“小蛮驴”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应当予以更充分的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反复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情况说明;2、在先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3、被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售卖情况;4、潮州市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5、“小蛮驴”的百度百科介绍;6、申请人关联公司阿里巴巴集团官网信息页;7、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部分荣誉列举;8、进行公益活动的相关新闻报道;9、小蛮驴网站首页及新闻报道;10、“小蛮驴”在百度中的检索结果。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7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金属家具;家具;盥洗台(家具)”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于2020年8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其初审公告日为2021年1月6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本案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9类“动画片”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包括“北箭”、“爱奇卫 IQIW”、“小蛮驴 XMLV”、“卫小鲸”、“法恩曼 FAENMAN”、“阿里卫 ALW”等商标在内的63件商标注册信息。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所列证据在案佐证。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由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在多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60余件商标,除与申请人商标标识近似的争议商标外,还包括“北箭”、“卫小鲸”、“法恩曼 FAENMAN”、“爱奇卫 IQIW”、“阿里卫 ALW”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标识近似的商标。对此,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难谓巧合。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显然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此种行为不仅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属于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本案已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我局不再对争议商标是否适用《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进行评述。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其在“金属家具;家具;盥洗台(家具)”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四、争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五、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小蛮驴XMLV 商标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