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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861746号“七彩耕耘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32:1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236号
申请人:李锋 委托代理人:老锄头知识产权服务保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云南绿漫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6日对第55861746号“七彩耕耘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为了企业发展的需要,申请人设计了老锄头LOGO,先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了老锄头、GOOD HOE、图形等商标,并陆续取得了商标注册证。申请人对老锄头LOGO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类似前案也获得了支持。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老锄头(good hoe)》的作品登记证书;
2、新闻报道“安国老锄头山药合作社获两项版权”;
3、申请人所在企业营业执照;
4、科研院校与领导的关心与支持;
5、系列企业官网截图;
6、自媒体的宣传;
7、搜索引擎的页面截图;
8、市场推广商务展会的图片汇总;
9、媒体的相关报道;
10、检测报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28日在第31类新鲜浆果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2、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列明了第19354087号“老锄头GOOD HOE及图”商标,该商标的所有人为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等商品上。
3、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6-F-00287902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该作品名称为老锄头GOOD HOE,作者李锋,创作完成时间为2013年3月1日,登记日期为2016年7月22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
4、(2020)京73行初10369号行政判决书显示国作登字-2016-F-00287902号的作品,该作品具体为“老锄头GOOD HOE及图”,与引证商标的商标图样一致。该判决书判决申请人对上述作品享有在先的著作权,涉案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的著作权。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为申请人的“老锄头GOOD HOE及图”作品,该作品图形部分展示了一个头戴帽子、手拿锄头在农田干活的农民形象,锄头占比较大,整体上具有一定艺术美感,在设计风格、整体形象等方面体现了设计的取舍和安排,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独创性的最低要求,已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根据我局审理查明1、3可以证明,申请人对上述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同时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被申请人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争议商标的图形人物部分与申请人作品在人物姿势、锄头位置、整体视觉等方面区别细微,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被申请人亦未提供其独立创作争议商标图形的证据。在无其他合理事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未经许可使用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综合上述情况,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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