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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63421号“茜子手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34: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395号
申请人:贵州杰普西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63421号“茜子手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51889号“茜子”商标、第36764475号“茜子汉方”商标、第26159511号“茜子时尚”商标、第27288848号“茜子美居及图”商标、第27497075号“茜子时尚 INS FASHIONGIR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产品标牌照片;淘宝店铺信息、产品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均包含中文“茜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茜子手礼 商标 贵州杰普西娅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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