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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03329号“RMANG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35: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793号
申请人:北京热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03329号“RMAN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0699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类似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8222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电灯泡;气体打火机;暖气装置;煤气灯;消毒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电暖器”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与引证商标一相类似商品上的复审请求,即“水净化装置;电暖器”商品上的复审请求,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下文仅针对“照明设备和装置;水分配设备”商品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设备和装置;水分配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均不类似,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照明设备和装置;水分配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RMANGO 商标 北京热芒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