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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624585号“科大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41:0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155号
申请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王江红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8日对第41624585号“科大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0661698号“中国科大”商标、第3024362号“中科大”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理应知道申请人及“科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被申请人注册了多件含有“科大”的商标,具有明显攀附申请人品牌知名度的企图,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属于恶意抢注行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争议商标注册信息;
3—6、申请人情况简介、排名情况、各级领导视察及相关媒体报道、所获奖项及相关报道;
7、申请人使用“科大”对外宣传材料;
8、各大搜索引擎中消费者对“科大”和申请人对应关系的认知;
9—10、被申请人及其公司名下商标注册情况;
11、相关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0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函授课程”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函授课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其享有除商标权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且鉴于申请人所引证的商标为已注册商标,本案已通过其他条款给予申请人有效救济,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