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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306394号“爱八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41:3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797号
申请人: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阴龙民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0日对第50306394号“爱八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爱居兔”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8923252号“爱居兔H&TOO”商标、第38914365号“爱居兔HTOO”商标、第28848151号“爱居兔EICHITOO及图”商标、第8153679号“爱居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专卖店列表及加盟合同;
3、海澜集团2015-2019年度报告;
4、明星代言合同及广告宣传材料;
5、“爱居兔”品牌宣传合同及发票;
6、申请人网络宣传报道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注册公告时间为2022年4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和初步审定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等服务上。
3、申请人还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援引了第19302928号“爱居兔EICHIT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该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爱八兔”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显著认读部分“爱居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均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爱八兔 商标 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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