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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629693号“徽品巧妈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43:5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771号
申请人:福建省晋江巧妈妈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黄山市巧妈妈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对第47629693号“徽品巧妈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国内甜食产品的龙头企业,更是“果冻”国家标准的起草人之一,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421536号“巧妈妈”商标、第7278668、7540389号“巧妈妈 CLEVER MAMA及图”商标、第7803588号“CLEVER MAMA及图”商标、第8199540、8626418、8626425号“巧妈妈 CLEVER MAMA及图”商标、第9158194号“巧妈妈多彩豆”商标、第12230032号“巧妈妈 CLEVER MAMA及图”商标、第12465598号“巧妈咪 QIAOMAMI”商标、第33130644号“巧妈妈 Clever Ma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图片):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的详细信息;2、申请人“巧妈妈”系列商标注册及品牌建设情况;3、申请人及“巧妈妈”商标部分荣誉证明;4、申请人“巧妈妈”系列商标的使用及广告宣传情况;5、申请人与天猫等电商平台协议及网店销售截图;6、“巧妈妈”系列商标的授权书、申请人关联企业安徽巧妈妈的使用宣传情况及所获荣誉;7、搜狗引擎检索“巧妈心选”得到的部分检索结果;8、被申请人企业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0类“食品加工”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3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罐头等商品、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上述非类似商品/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徽品巧妈妈 商标 福建省晋江巧妈妈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