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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99595号“BIOAQUA BUAUT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44:36关于第60399595号“BIOAQUA BUAUTY”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005号
申请人: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包伟军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对第60399595号“BIOAQUA BUAU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2021280号“BIOAO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抢注一系列与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明显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和“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四、被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或不予注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9日申请注册,2022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9月27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二、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名下尚有20件商标,其中包括第43042254号“NEW SHANGPRIEE”商标、第39380936号“NEW TONIMOLY”商标、第29830835号“呼哒贝缇 HUDABEITI”商标、第53943440号“KR HOLIKA”商标、第33289166号“USIIAS”商标、第66916080号“MAGIC BEAUTY”商标及本案争议商标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2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显著英文“BIOAQUA”与申请人“BIOAOUA及图”商标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难谓巧合。同时,据查明事实二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20件商标,其中包含多件与他人在化妆品行业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如“NEW SHANGPRIEE”、“NEW TONIMOLY”、“呼哒贝缇 HUDABEITI”、“KR HOLIKA”、“USIIAS”、“MAGIC BEAUTY”等,其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故本案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囤积商标资源的故意,具有不正当利用商标营利为目的,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BIOAQUA BUAUTY 商标 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