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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55254号“陕北镇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48: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931号
申请人:张军军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55254号“陕北镇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曾在第30类上成功注册“陕北镇川”,后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享有在先权利。申请人长期在“碗托”等产品上使用申请商标,使得“陕北镇川”碗托与申请人形成直接指代关系,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商标的显著性特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情况、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陕北镇川”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谷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产源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陕北镇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