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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43808号“天徽全驴宴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54: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350号
申请人:李德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43808号“天徽全驴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69851号“天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呼叫、行业属性方面均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57198号“流浪驴”商标、第124195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显著性、呼叫、整体含义、构成及外观呈现上区别显著,根本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三、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天徽”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准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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