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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026469号“维意小骆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58: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786号
申请人: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德州维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5日对第48026469号“维意小骆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屋家具定制行业知名上市企业旗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申请人第4140575号“维意 WAY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刻意摹仿。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2874931号“维意绘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企业情况、所获荣誉情况、产品行业排名、纳税额、销售额、销售范围情况、品牌广告宣传情况、与“维意”商标相关的工商查处、司法判决证明文件、与“维意”、“WAYES”相关的异议、无效宣告裁定书、被申请人“德州维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维意定制(澳德乐购物中心汇祥店)”的距离查询结果、第9类第27285521、24800746、24784055号等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4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9类“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获准注册或获准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非金属箱”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画片;幻灯片(照相)”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充分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此外,在非类似商品上扩大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应以存在混淆、误导的可能性为前提。混淆、误导可能性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引证商标的独创性、知名度及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各自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画片;幻灯片(照相)”等商品与申请人据以知名的家具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均不同,分属不同行业,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可能性。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动画片;幻灯片(照相)”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维意小骆驼 商标 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