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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92013号“禾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01: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595号
申请人:广东航美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精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92013号“禾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32060号“禾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94186号“美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38240号“禾禾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824401号“金禾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324340号“禾美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192514号“金禾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737138号“金禾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1681286号“美禾食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2908597号“禾美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7134373号“禾十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8455226号“美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8967108号“美禾生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5156767号“禾之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6939910号“禾美大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57522256号“禾美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7107800号“禾美靓虾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164446号“和美he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40444308号“禾日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在设计风格、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满一年,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禾美”与引证商标二“美禾”、引证商标三“禾禾美”、引证商标四、六、七的显著识别文字“金禾美”、引证商标五“禾美生活”、引证商标八“美禾食品”、引证商标九“禾美斋”、引证商标十“禾十美”、引证商标十一“美禾”、引证商标十二“美禾生物”、引证商标十三“禾之美”、引证商标十四的主要识别文字“禾美大厨”、引证商标十五“禾美堂”、引证商标十六的显著识别文字“禾美”、引证商标十七的显著识别文字“和美”、引证商标十八的显著识别文字“禾日美”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八核定使用的巧克力饮料;茶;鱼皮花生;谷类制品;人参糖;人食用小麦胚芽;医用白朊食品;锅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禾美 商标 广东航美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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