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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06000号“茄皇 THE KING OF TOMAT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06:51TOMAT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700号
申请人: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06000号“茄皇 THE KING OF TOMA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21251号“KING TOMA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中。三、申请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四、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处于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撤销注册商标的审理程序当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茄皇 THE KING OF TOMATO”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或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准初步审定。另,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处于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撤销注册商标的审理程序当中,但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