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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357185号“童叟吾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10:3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778号
申请人:兰州陇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肃众鑫商标代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甘肃万鸿种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8日对第45357185号“童叟吾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5122480号“陇圣童叟吾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引证商标一的商标档案;
2、宣传图片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2、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王在鸿在先打造的“童叟吾琦”品牌是王在鸿、陈万灵研发的西瓜种子,2011年开始在兰州市示范推广,2017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的审查,并在2017年第5期《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上予以公告,2018年获得《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证书》。3、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无恶意,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4、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侵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情形。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兰州市种子管理局《西瓜品种种植童叟吾琦推广及应用》项目应用情况表;
2、品种权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以及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3、《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证书》;
4、民勤县科信种业有限公司协议书、检疫、销售部分证据材料;
5、相关宣传、使用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寄送给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质证称,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并补充提交以下证据:
3、第45107632号“陇圣吾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档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农作物种子、植物种子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2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20年4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过我局异议程序于2021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月6日。2023年2月27日,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20年4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谷(谷类)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主张体现在《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中。《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
鉴于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因此,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争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但其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冲突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童叟吾琦”与引证商标二“陇圣吾琦”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即使同时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本案争议商标本身不带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本身无任何消极或贬损含义,作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童叟吾琦 商标 兰州陇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