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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758576号“梅日栏日 Meiri Lanr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12:17关于第39758576号“梅日栏日 Meiri Lanri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285号
申请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创奥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对第39758576号“梅日栏日 Meiri Lanr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电气行业的领导者,为一百多个国家的能源及基础设施、工业、数据中心及网络、楼宇和住宅市场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申请人母公司名下的“MERLIN GERIN”商标是申请人母公司的重要商标,申请人名下的“梅兰日兰”是其对应的中文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上述商标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020719号、第4168136号和第4168138号“梅兰日兰”商标以及申请人母公司名下的第667539号、第3252588号“MERLIN GERIN”商标、第206959号“MERLIN GERIN及图”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六应受到驰名商标的保护。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抄袭摹仿了申请人其他商标如第39758576号“梅日栏日MEIRI LANRI”商标。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将损害公众利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人的主张得到了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的形式):1、中国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申请人广告宣传及品牌所获荣誉;3、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4、申请人维权记录;5、商标许可合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陈娜娜于2019年7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取得注册,注册公告时间2021年7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开关;电插头;分线盒(电);感应器(电);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电锁;电池;集成电路;半导体”商品上。2022年8月22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六申请及获得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断路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三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六、七为施耐德电气工业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施耐德电气工业公司已授权申请人使用上述商标,且授权申请人可以进行相关维权。
3、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共88件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第9类、第11类、第20类等类别商品上,其中包括“英菲尼迪 INPHNID”“淘喆”“世箭 SEHJARR”等商标。第47453941号“世箭SEHJARR及图”商标、第47453941号“世箭SEHJARR及图”商标经异议程序被不予注册。
4、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52件商标,其中第31664704号“LOIGIENOD及图”商标经异议程序被不予注册,第63845778号“胜梅兰”商标、第38401709号“井梅兰”商标、第63848121号“丰梅兰”商标、第63850552号“目梅兰”商标等商标经异议程序被不予注册或部分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前,申请人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中国《商标法》法域内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商标已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消费者所熟知。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梅日栏日 Meiri Lanri”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各自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MERLIN GERIN”商标使用在断路器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系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依据查明事实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数件商标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其中有部分商标被不予注册或驳回注册申请。此外,被申请人名下数件商标亦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注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同行业者,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一系列注册行为,具有利用他人具有显著性或知名度的商业标志不正当牟利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应鼓励和支持。综上,本案应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五、鉴于本案已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规定,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