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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88311号“SIER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17: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344号
申请人:西拉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88311号“SIER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删除1210子类之外的商品。因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69227号“SIERRA”商标、第24153762号“SIERRA”商标、第15079605号“SIERRA”商标、第25863515号“SIERRA”商标、第31635689号“SIERRA TIRES”商标、第30242423号“SIERRA”商标、第14096082号“SIER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88335号“HIGH SIER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的注册期已满且未续展,将归于无效,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2类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专用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现已为无效商标。申请人称其自愿删除1210子类之外的商品,又在其理由书中请求核准第12类全部商品,其意思表示不够准确,故本案对全部复审商品均作为审理范围。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八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船;皮船;船舶转向装置;水上运载工具;水上摩托艇(个人用船只);桨;船舶转向舵;转舵装置;船用电力操舵装置;船的压力水舱(船的结构部件);船舶的悬臂支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用悬挂弹簧”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船;皮船;船舶转向装置;水上运载工具;水上摩托艇(个人用船只);桨;船舶转向舵;转舵装置;船用电力操舵装置;船的压力水舱(船的结构部件);船舶的悬臂支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