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799830号“了塵LIAO&CHE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26:34关于第5799830号“了塵LIAO&CHE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43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马玉玲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799830号“了塵LIAO&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493号决定,于2022年12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9年03月29日至2022年03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部分有效,复审商标在“1.绣花饰品;2.衣服装饰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钮扣;2.拉链;3.衣扣;4.人造花;5.修补纺织品用热粘胶布片;6.亚麻布标记用铅字或数码;7.发束;8.背带钩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品,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销售收据;2.产品照片。
应案件需要我局调取了撤销阶段申请人提交的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4.参展申请表、发票;5.店面、仓库、生产车间照片;6.购销合同、发票;7.京东等电商销售截图;8.宣传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12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1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26类“绣花饰品;衣服装饰品;钮扣;拉链;衣扣;人造花;修补纺织品用热粘胶布片;亚麻布标记用铅字或数码;发束;背带钩扣”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1月6日。2022年03月29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我局裁定在“1.绣花饰品;2.衣服装饰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钮扣;2.拉链;3.衣扣;4.人造花;5.修补纺织品用热粘胶布片;6.亚麻布标记用铅字或数码;7.发束;8.背带钩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审理范围仅针对决定中撤销注册的“1.钮扣;2.拉链;3.衣扣;4.人造花;5.修补纺织品用热粘胶布片;6.亚麻布标记用铅字或数码;7.发束;8.背带钩扣”商品,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上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销售收据,属于自制证据,其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2、5、8产品、店面、仓库、生产车间、宣传册照片,未体现形成时间;证据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6、7参展申请表及发票、购销合同及发票、京东等电商销售截图,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钮扣、拉链等商品,且上述证据中涉及的服装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钮扣、拉链等商品不类似。综上,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1.钮扣;2.拉链;3.衣扣;4.人造花;5.修补纺织品用热粘胶布片;6.亚麻布标记用铅字或数码;7.发束;8.背带钩扣”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钮扣;2.拉链;3.衣扣;4.人造花;5.修补纺织品用热粘胶布片;6.亚麻布标记用铅字或数码;7.发束;8.背带钩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了塵LIAO&CHEN及图 商标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