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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61006号“audfl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29: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264号
申请人:苏州清听声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科声知(苏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61006号“audf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33460号商标、第154456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池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二者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手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08日
信息标签:audfly 商标 苏州清听声学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