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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65592号“孔妈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30: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540号
申请人:渝北区孔妈老火锅餐馆 委托代理人:重庆速邦工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65592号“孔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35571号“孔妈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孔妈”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孔妈妈”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糕点、甜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9月08日
信息标签:孔妈及图 商标 渝北区孔妈老火锅餐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