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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71660号“ROBERT CHICKEN EST 2018 IT'S EATNOV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31:45关于国际注册第1671660号“ROBERT CHICKEN
EST 2018 IT'S EATNOV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742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1660号“ROBERT CHICKEN EST 2018 IT'S EATNOV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删减餐具出租服务,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87867号“ROBERT'S COFF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49566号“ROBE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无效,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在第43类餐具出租服务上的国际删减商品申请经我局予以核准删减。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除餐具出租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卖餐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和饭馆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ROBERT”文字,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9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