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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553921号“战途ZHAN T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32:1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42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绪凤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553921号“战途ZHAN T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848号决定,于2022年12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9年05月18日至2022年05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使用了该商标,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从未停止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包含撤销阶段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2.被许可人二的销售清单;3.被许可人一的供需合同、购销合同;4.微信聊天等截屏;5.化验单;6.产品及产品宣传照片;7销售合同、微信转账记录。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14年10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发动机油;润滑油;润滑剂;齿轮油;燃料;石蜡;蜡烛;除尘制剂;电能”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1月13日止。2022年05月18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裁定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只能表明申请人授权他人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5销售清单、化验单,属于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3被许可人一的供需合同、购销合同,未体现形成时间,亦无发票等证据证明已切实履行;证据4微信聊天等截屏,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证据6产品及产品宣传照片,未体现形成时间;证据7销售合同、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与销售合同内容上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亦无发票等证据证明已切实履行。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