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891752号“沃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34: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741号
申请人:星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91752号“沃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20年9月11日成立,是一家专注于体育运动与健康产业的创新型科技企业,涉及智能硬件、软件、大数据方向,积极投身科技创新,拥有数件相关专利。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长期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15275987号“沃乐VO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三申请,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时引证的第41364611号“沃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简介、荣誉证书、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滑雪板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沃乐”,与引证商标二“沃乐”相比较,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射箭用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活动用球;体育活动器械;运动用护腰;运动用护掌;运动用护腿;运动用护臂;运动用护肚;运动腰带;护肘(体育用品);护膝(体育用品);运动用护腕”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体育活动用球;体育活动器械;运动用护腰;运动用护掌;运动用护腿;运动用护臂;运动用护肚;运动腰带;护肘(体育用品);护膝(体育用品);运动用护腕”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贾玉竹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沃乐 商标 星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