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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86205号“CNLL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35: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192号
申请人:北京创能惠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86205号“CNLL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999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整体与中国的英文缩写“CN”没有关联,并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的外文与引证商标外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电子二极管与传感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电子二极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电子二极管商品以外的电池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电池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整体“CNLLOs”与中国的英文缩写“CN”区别较为明显,通常不会使公众将其与中国的英文缩写“CN”相关联,从而产生《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二极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嵇苏庆
徐霖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CNLLOs 商标 北京创能惠通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