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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25746号“慧心通 HX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36: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323号
申请人:天津市佳士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25746号“慧心通 HX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具有原创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其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20518号商标、第12073522号商标、第55521352A号商标、第4759010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产品照片、发票电子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贴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慧心通 HXT 商标 天津市佳士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