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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366563号“镇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37: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54065号重审第0000005392号
申请人:贵州五星酒业集团茅台镇五星酒厂 委托代理人:贵州铭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54065号《关于第58366563号“镇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047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669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被删除。因被诉裁定作出时所依据的事实发生了变化,且对认定诉争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白酒;烧酒;清酒”等商品上是否可以被初步审定产生直接影响,故被诉裁定应予撤销。综上,考虑情势变更因素,国家知识产局作出的被诉裁定应予撤销,但鉴于情势变更的事由发生在被诉裁定作出之后,且并非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原因所致,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46195号商标、第52317804号商标、第56404140号商标、第523373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及引证商标四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镇客 商标 贵州五星酒业集团茅台镇五星酒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