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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8006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37:34关于第6818006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886号
申请人:西安爱乐剧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800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58117号图形商标、第61546731号图形商标、第28358866号“利明涛及图”商标、第26687459号“名馨艺术中心MX ART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了实际使用,并且在当地市场已具有了一定影响力。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案例、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利明涛及图 商标 西安爱乐剧院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