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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25414号“创世纪环保 INNO EP 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40:56关于第66525414号“创世纪环保 INNO EP TEC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002号
申请人:重庆创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25414号“创世纪环保 INNO EP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98890号“深圳多游空间科技有限公司DYspace及图”商标、第14887927号图形商标、第13625692号“拾财贷 shicaidai.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知名品牌或企业字号,已被在先使用多年,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确立了与申请人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简介;专利证书;专利申请部分内容;部分外宣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环保”,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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