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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18295号“冰上丝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41: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443号
申请人:北京国合公益文化传播中心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18295号“冰上丝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所报服务项目上,不缺乏显著特征,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可以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之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冰上丝路”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在广告等指定服务上,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冰上丝路 商标 北京国合公益文化传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