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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10372号“R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41: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913号
申请人:河北省荣丰消毒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北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6710372号“R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69970号“R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决定在“卫生间用消毒剂分配器”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RF 商标 河北省荣丰消毒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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