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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49690号“凤林五采FENGLINWUC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43:16关于第66949690号“凤林五采FENGLINWUC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875号
申请人:普洱凤林舍古茶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49690号“凤林五采FENGLINWUC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80886号“凤城通FENG CHENG TONG及图”商标、第10680439号“甘心亭GANXINTING及图”商标、第6868039号“甘心亭及图”商标、第22278816号“LUFANG及图”商标、第14634253号图形商标、第18047335号“时时清及图”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9月08日